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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文件
鉴定公司与保险机构禁签可能影响公正协议!湖南省司法厅、银保监局《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
日期:2021-01-08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银保监局

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

2020年11月23日 湘司发[2020]15号)

 

各市州司法局,各银保监分局,省司法鉴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市州司法鉴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省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和保险理赔工作,提高涉保司法鉴定质量和保险理赔服务水平,适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需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

 

(一)客观公正开展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涉保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独立原则,鉴定过程及意见不受委托单位、当事人和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等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与保险机构签订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性的合作协议,不得吸纳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兼职担任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司法鉴定人不得私下接受保险机构的聘请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严禁收受保险机构、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接受吃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行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干涉司法鉴定活动的信息,对于严重干扰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涉保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严格遵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规范要求。

(三)实行司法鉴定预约制度

保险机构与当事人就机构选定、材料核对确认、鉴定时间等鉴定委托事宜达成一致,即可与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预约。预约鉴定,相关保险机构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司法鉴定机构。非预约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询问当事人鉴定是否涉及保险理赔,如涉及保险理赔,应当告知当事人通知保险机构到场,提示保险机构人员到场的重要性,并应将询问和告知情况如实记录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推行保险机构派员到场工作

开展诉讼前涉保司法鉴定时,委托单位、当事人通知保险机构到场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派员在鉴定时到场。保险机构到场人员可以旁听当事人陈述、了解鉴定过程、核对提供的鉴定材料、向司法鉴定人反映有关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记录保险机构人员到场情况,保险机构人员到场的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二、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保障鉴定执业活动

 

(一)引导当事人共同协商委托司法鉴定

保险机构在人身损害案件的调查或者当事人向保险机构咨询过程中,对于受害人需要鉴定的,保险机构应与当事人(侵权人、受害人等)积极沟通,告之共商委托鉴定的意义和委托鉴定的程序以及故意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摇号、抽签或其他约定形式选取司法鉴定机构,核对确认鉴定材料。当事人不愿意共商委托鉴定事项而自行委托的,保险机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共商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从湖南省司法厅编制的最近年度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南分册)》中选取,保险机构不得另行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保险机构人员到场应当尊重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开展鉴定,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不得有在司法鉴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干扰司法鉴定实施和影响司法鉴定人公正执业的行为。

保险机构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禁止保险理赔人员与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司法鉴定人员串通操控司法鉴定赔偿牟利。

(三)合理使用司法鉴定意见

保险机构应将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不能以专家咨询意见代替司法鉴定意见。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审核机制,尊重并客观、公正使用司法鉴定意见。

保险机构应当通过教育培训、人才引进、业务交流等手段,不断提升核赔人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

(四)做好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衔接

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应当指定一个部门对接涉保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对全省保险机构派员到场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应定期汇总各保险机构联系人名单,向同级司法鉴定协会通报,方便司法鉴定机构沟通联系。

三、加强行业协作与监管,促进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一)建立沟通交流机制

1.加强行业交流培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均应当高度重视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探索建立重大疑难问题研讨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长效教育培训机制,统一涉保司法鉴定标准认识,不断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2.加强行业宣传引导。司法鉴定行业和保险行业要通过报刊、广播、“三微一端”等多种媒体形式宣传涉保司法鉴定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果,并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总结交流推广经验,扩大影响力。

(二)建立争议解决机制

依托司法鉴定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司法鉴定专家库,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意见专家论证咨询制度和运行机制,司法鉴定和保险行业专家共同对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争议较大的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专家论证,为保险理赔提供咨询意见,为相关投诉的行政处理和行业惩戒提供依据。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1.开展联合执法。省司法厅与湖南银保监局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违法违规鉴定、干涉鉴定、与“司法黄牛”勾结从事虚假鉴定、利用鉴定进行保险诈骗等严重扰乱司法鉴定秩序的行为和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保险理赔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严查违规行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客观真实地向对方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对被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根据相关自律惩戒制度予以处理;构成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指导监督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保司法鉴定到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涉保司法鉴定保险机构到场情况予以通报。各司法鉴定机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要做好涉保司法鉴定案件基础数据统计工作,按年度报送至各自省级行业协会,由省级行业协会汇总后报省司法厅和湖南银保监局。

四、附 则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司法鉴定委托书(参考样式)

   2.XX年度XX司法鉴定机构涉保司法鉴定登记台账

   3.XX年度XX保险公司涉及重新司法鉴定案件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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