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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更新公告
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
日期:2018-07-09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司鉴函(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 2011年1月14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和《关于批准发布GB19522-2O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国家标准委2017年2月28日印发)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73或者GA/T842的规定,强制执行。

 

    《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一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O13)和《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SF/ZJD0107001—2016)均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起草制定,在对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测定时,两种方法具有同一性。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是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为正确适用标准,保障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捡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9522的要求,采用 GA/T1073或者 GA/T842的规定。


    请各地及时将本意见传达至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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