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解放中路12号北华大学附属医院门诊楼一楼
电话:0432-62034313  0432-62021722
邮箱:mzsfjd@163.com
经典案例
[每周一案]温杰醉酒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8-12-20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浏览次数:1053

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温杰,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安图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1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8月8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审理经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8]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广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温杰在其朋友陈某家中饮酒后驾驶吉X**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长白山大街与长青路交汇处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温杰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温杰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取保候审,其驾驶证被吊销。

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温杰在危险驾驶取保候审期间,在其朋友王某家中饮酒后,驾驶吉X**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白山大街温泉路附近超车时,与宋某驾驶的辽X**号大众途观车发生碰撞,宋天牧报警后温杰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温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温杰已赔偿被害人宋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温杰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8年2月26日被长白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池北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温杰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王某、宋某的证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吉X**车辆信息及照片、酒安5000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行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及收条、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杰在取保候审期间,在道路上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杰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十日,予以折抵罚金和刑期。鉴于被告人温杰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悔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温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温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缴纳的罚款予以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洪书颖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宇


收缩
微信扫一扫
可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