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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每周一案】禁止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日期:2020-02-05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浏览次数:1476

金柏松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5)刑核字第4号

被告人金柏松,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商户,住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路XXX园X期XX号XXX室。1998年9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200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亚历山大·阿列克谢耶维奇·切尔内赫(АлександрАлексеевичЧерных),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俄罗斯国籍。2013年6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谢尔盖·阿纳托利耶维奇·普利亚斯金(СерреЙАнатольевичПляскин),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俄罗斯国籍。2013年6月28日被逮捕,2014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广军,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XX路X号楼X单元X楼东。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广军、金柏松、亚历山大·阿列克谢耶维奇·切尔内赫、谢尔盖·阿纳托利耶维奇·普利亚斯金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4年5月29日以(2014)呼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广军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金柏松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亚历山大·阿列克谢耶维奇·切尔内赫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谢尔盖·阿纳托利耶维奇·普利亚斯金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内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5月上旬,在俄罗斯的俄文名叫瓦洛嘉(在逃)的中国人联系到被告人金柏松,让金柏松帮助他把熊掌从俄罗斯走私到中国。金柏松遂联系到被告人吕广军让其联系能够走私熊掌到中国的人员。吕广军联系到被告人亚历山大·阿列克谢耶维奇·切尔内赫、谢尔盖·阿纳托利耶维奇·普利亚斯金,并与他们谈好走私熊掌到中国的事宜后把情况告诉了金柏松,金柏松又把该情况告诉了瓦洛嘉。同年5月17日,在吕广军的联系下,瓦洛嘉与亚历山大·阿列克谢耶维奇·切尔内赫、谢尔盖·阿纳托利耶维奇·普利亚斯金在俄罗斯后贝加尔斯克镇“瓦罐”市场见面谈好走私事宜后,把亚历山大·阿列克谢耶维奇·切尔内赫牌号为B663TP75的汽车取走。同月21日瓦洛嘉把汽车还给亚历山大·阿列克谢耶维奇·切尔内赫和谢尔盖·阿纳托利耶维奇·普利亚斯金,将已在该车辆的5个轮胎中藏匿了走私物品的情况告诉了他们,并让他们在5月22日凌晨走私到中国境内。同月22日凌晨,亚历山大·阿列克谢耶维奇·切尔内赫驾驶、谢尔盖·阿纳托利耶维奇·普利亚斯金乘坐车牌号为B663TP75的俄籍汽车从中国满洲里公路口岸进入中国境内,进境时未向俄联邦海关及中国海关申报所携带物品,填报的单据为空车。经中国海关查验,当场从该车的4个轮胎和1个备胎中共查获熊掌213只。经鉴定,上述熊掌均为棕熊熊掌,其中前掌87只,后掌126只,至少来源于63只个体。棕熊(Ursusarctos)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213只棕熊熊掌价值人民币1067130元。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第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侦查机关出具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查获经过、机检通知卡及机检图像,出入境记录,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护照信息及翻译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书,手机通话记录,证人金某、汤某、霍某、吴某、白某、刘某的证言,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鉴字(2013)第42号《鉴定报告》,满洲里海关缉私局满缉(侦)鉴价【2013】1号《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金柏松、吕广军、亚历山大·阿列克谢耶维奇·切尔内赫、谢尔盖·阿纳托利耶维奇·普利亚斯金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柏松、亚历山大·阿列克谢耶维奇·切尔内赫、谢尔盖·阿纳托利耶维奇·普利亚斯金、吕广军违反我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隐蔽手段从俄罗斯运输价值人民币1067130元的珍贵动物制品棕熊熊掌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金柏松根据瓦洛嘉的要求联系吕广军找人运输熊掌入境,并且在走私车辆被查时联系有关人员帮忙企图逃避海关检查,行为积极主动,亚历山大·阿列克谢耶维奇·切尔内赫、谢尔盖·阿纳托利耶维奇·普利亚斯金具体实施走私熊掌入境行为,均为主犯。吕广军系受金柏松的邀约帮忙联系他人运输熊掌入境,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小于金柏松,系从犯,且其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金柏松、亚历山大·阿列克谢耶维奇·切尔内赫、谢尔盖·阿纳托利耶维奇·普利亚斯金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均非走私物品的所有人,归案后能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均可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综上,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金柏松、亚历山大·阿列克谢耶维奇·切尔内赫、谢尔盖·阿纳托利耶维奇·普利亚斯金的量刑适当,但认定吕广军为主犯及不构成自首并对其判处刑罚重于金柏松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二终字第4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吕广军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金柏松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亚历山大·阿列克谢耶维奇·切尔内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对被告人谢尔盖·阿纳托利耶维奇·普利亚斯金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的刑事裁定。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逄锦温

审 判 员  常朝晖

代理审判员  徐 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肖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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