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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每周一案】高园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日期:2020-03-12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浏览次数:1348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湘刑核61505251号

被告人高园,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常德市鼎城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8年6月1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娟,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园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三月七日作出(2018)湘07刑初4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高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高园限制减刑。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高园因与被害人杨某1感情纠葛,于2018年6月12日在常德市鼎城区薪外滩小区附近持刀行凶,致杨某1死亡、聂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高园的辩护人提出:高园非预谋杀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高园与被害人杨某1恋爱数年,于2014年12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6月二人共同生育一女。后因高园染上吸毒等恶习,与杨某1关系变差,2017年8月左右,杨某1提出分手并与高园分居,期间高园多次要求复合未果,遂心生报复恶念。19时许,高园携带购买的3把水果刀前往杨某1所居住的常德市鼎城区“薪城外滩”小区附近。当日20时许,高园见杨某1与被害人聂某相伴而行,即持水果刀上前捅刺聂某头枕部,再欲捅刺时被聂某伸手挡开,杨某1则上前劝阻时被高园用刀划伤左侧面部。聂某、杨某1见状跑离现场,高园扔掉被捅弯的水果刀,携另外两把水果刀在后继续追赶,在“外滩酒楼”门口追赶上杨某1后,高园抓住杨某1头发将其按倒在地,持水果刀捅刺杨某1颈部数刀,又脚踢、跺杨某1头面部。高园见杨某1仍有气息,再次持水果刀朝杨某1颈部、肩部、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多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1系他人用锐器(如水果刀类)切割颈部致颈动脉断裂继发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聂某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高园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制作的接报案登记表、处警情况说明材料证明,2018年6月12日20时02分,该局接报警称在鼎城区薪城外滩小区的鼎庆茶楼门口有人被砍。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一女子倒在血泊中,附近一上身赤裸的男子跪在地上,围观群众反映该男子即为凶手,民警上前将该男子控制,该男子未反抗。经讯问,该男子系高园,被害女子系杨某1。

2、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明,中心现场位于常德市鼎城区薪城外滩小区旁的外滩酒楼门前南侧10米处的人行道台阶上。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了血迹、作案工具等。

3、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2018]尸检字第001号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场培右颈部、左某、右肩部、左肩胛部、背部等有多处创伤,创缘整齐;左侧面部、左眼外眦处有挫裂伤。鉴定结论:死者杨某1系他人用锐器(如水果刀类)切割颈部致颈动脉断裂继发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4、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关于聂某人体损伤程度的书证审查意见”、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入院出院记录等证明,聂某颈枕部皮肤裂伤、左手背皮肤裂伤应为锐器切划所致,构成轻微伤。

5、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制作的常公物鉴(法物)字[2018]227号物证检验报告及提取情况说明材料证明,从现场血泊擦拭物、3把刀的刀刃及2把刀的刀柄擦拭物、高园右臂、裤子、鞋子上疑似血迹擦拭物均共同检见出被害人杨某1的STR基因座的分型。

6、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2018]精鉴字第7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高园在实施危害行为及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病,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测报告书、抽样取证证据清单证明,2018年6月13日提取高园尿液进行甲基苯丙胺、吗啡、氯胺酮检测,结果呈阴性。

8、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制作的常公物鉴(理化)字[2018]280号检验报告证明,2018年6月12日经提取高园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测定,检验结果为未检验出乙醇成分。

9、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视听资料证明,该局调取了“百家超市”、“外滩酒楼”、“薪城外滩小区”的监控视频,2018年6月12日,高园于19时37分进入百家超市购买了作案使用的刀具,19时26分杨某1、聂某相伴同行出现在薪城外滩小区门面,高园即上前行凶。聂某跑离现场,高园在“外滩酒楼”门口追赶上杨某1,抓住杨某1头发将其按倒在地,持刀捅刺后,又脚踢、跺杨某1头部,随后又持刀朝杨某1连续捅刺多刀。作案后,高园在现场直到民警将其带走。

10、证人杨某2、李某、段某、吴某、杨某3、高某1、高某2、姚某的证言证明,高园与杨某1高中时期开始恋爱,二人在2014年底摆酒结婚,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现育有一女。因高园赌博、吸毒,性格偏激暴力,杨某1提出分手并分居。高园曾采取砸车等过激行为想要挽留杨某1,但杨某1坚决不同意复合。

11、证人龙某、郭某的证言及微信收款记录截图证明,2018年6月12日19时39分左右,一身着黑色T恤衫、穿中腿裤的男子在“百家超市”购买了三把刀。其中一把可折叠的刀、一把带有刀鞘的黄色刀柄水果刀以及一把无刀鞘黄色刀柄的水果刀。该男子通过扫微信二维码方式支付了16元钱。

12、证人聂某的证言证明,聂某与杨某1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五、六年时间了,聂某于2015年2月搬至薪城外滩小区居住,杨某1也居住在该小区。近段时间,杨某1告诉聂某,杨某1与她的老公分开一两年时间了,聂某也与自己的妻子分开了,二人有意向走在一起。2018年6月12日19时许,二人吃完饭后在薪城外滩小区散步,聂某挽住杨某1的肩,后突然感到后脑勺被刺伤,转身看到一身穿黑色短袖的男子手拿一把短刀,欲刺向聂某身体上部,杨某1当时拉了一下那名男子持刀的右手。聂某见状便跑离了现场。

1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制作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制作的鼎公(郭)决字[2016]第03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郭)社戒决字[2016]第0012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鼎公(玉)强戒决字[2016]第015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常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档案证明,高园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7月1日、2016年3月23日分别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鼎城分局给予行政处罚。2016年3月23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在社区戒毒期间,又于2016年6月18日吸食毒品,同月22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14、被告人高园对于2018年6月12日持刀致死杨某1、致伤聂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园因感情纠纷,持刀朝被害人杨某1身体要害部位捅刺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后,高园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高园辩护人提出:高园非预谋杀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经查,杨某1因高园染上吸毒等恶习,提出分手并无不当;高园案发前购买了作案刀具,并在现场待机作案,持刀在大庭广众之下杀人,影响恶劣;原审判决已依法认定高园自首情节,量刑适当。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刑初4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高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德科

审判员  邓云华

审判员  蔡 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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