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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每周一案】邬书玲投放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20-03-23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浏览次数:1530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赣09刑初42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邬书玲,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职工,江西省高安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冷新明,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书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书玲及其辩护人冷新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邬书玲一直反对其母亲被害人周某1与冷某交往。2017年6月,邬书玲将生病出院的周某1接至自己家中(位于奉新县)尽责照顾,但周某1在病情好转后提出要回高安与冷某一起生活。为此,邬书玲心生气愤,遂产生购买亚硝酸盐毒死周某1的想法,并于同年6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买一包重1千克的亚硝酸盐,藏于家中,伺机作案。2017年7月6日早上7时50分许,邬书玲计划中午从奉新县民政局食堂打包饭菜回来给周某1吃,借机投放亚硝酸盐,便用饭勺盛了一勺亚硝酸盐放入保鲜盒内,带着保鲜盒骑电动车至民政局慈善超市上班。11时30分许,邬书玲带着保鲜盒进入民政局食堂,将保鲜盒内的亚硝酸盐全部倒进装有紫菜蛋汤的汤盆中,并迅速离开食堂回到慈善超市。11时40分许,邬书玲再次进入食堂,先打了大半勺紫菜蛋汤喝下,后盛好饭菜回到慈善超市吃饭。11时50分许,邬书玲第三次进入食堂,盛好饭菜后又打了一大勺紫菜蛋汤到保鲜盒内,尔后带回至家中全部喂给周某1食用。在食堂用餐的被害人黄某2等九人、周某1、邬书玲在食用紫菜蛋汤不久后便出现嘴唇发黑、头昏胸闷等中毒症状,均被送医救治,其中,周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邬书玲出院后将剩余的亚硝酸盐丢弃至人民医院宿舍楼旁垃圾桶内。7月8日,邬书玲通过手机淘宝与销售卖家取得联系,要求删除其购买亚硝酸盐的交易记录。7月27日,邬书玲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1系高血压病及脑动脉硬化导致内囊出血致死亡,其中亚硝酸盐中毒引起机体缺氧对死者的死亡有促进作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1、物证:保鲜盒1个、小勺子1把、剪刀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病历资料等;3、证人熊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2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邬书玲在公共场所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至11人中毒,其中1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邬书玲在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故意投放亚硝酸盐的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是不小心将盛有亚硝酸盐的保鲜盒打翻在单位食堂做好的紫菜蛋汤内,不是有意为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对本案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邬书玲归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2、被告人邬书玲已经取得了邬某的谅解,并积极的赔偿了其他被害人,得到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邬书玲当庭认罪、悔罪,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4、周某1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高血压病以及脑动脉硬化导致内囊出血,亚硝酸盐中毒对死者的死亡只是有促进作用;5、本案的案犯起因是家庭矛盾纠纷引起。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邬书玲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邬书玲一直反对其母亲即被害人周某1(殁年67岁)与冷某交往。2017年6月,邬书玲将生病出院的周某1接至位于奉新县的家中照顾,但周某1在病情好转后提出要回高安与冷某一起生活。为此,邬书玲心生气愤,遂产生购买亚硝酸盐毒害周某1的想法,并于同年6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买一包重1千克的亚硝酸盐,藏于家中,伺机作案。2017年7月6日早上7时50分许,邬书玲计划中午从奉新县民政局食堂打包饭菜回来给周某1吃,借机投放亚硝酸盐。邬书玲用饭勺盛了一勺亚硝酸盐放入保鲜盒内,带着保鲜盒骑电动车至民政局慈善超市上班。11时30分许,邬书玲带着保鲜盒进入民政局食堂,将保鲜盒内的亚硝酸盐全部倒进装有紫菜蛋汤的汤盆中,后离开食堂回到慈善超市。11时40分许,邬书玲再次进入食堂,先打了大半勺紫菜蛋汤喝下,后盛好饭菜回到慈善超市吃饭。11时50分许,邬书玲第三次进入食堂,盛好饭菜后又打了一大勺紫菜蛋汤到保鲜盒内,尔后带回至家中全部喂给周某1食用。在食堂用餐的被害人黄某2等九人及周某1、邬书玲在食用紫菜蛋汤后便出现嘴唇发黑、头昏胸闷等中毒症状,均被送医救治。其中,周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邬书玲出院后将剩余的亚硝酸盐丢弃至人民医院宿舍楼旁垃圾桶内。7月8日,邬书玲通过手机淘宝与销售卖家取得联系,要求删除其购买亚硝酸盐的交易记录。7月27日,邬书玲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1系高血压病及脑动脉硬化导致内囊出血致死亡,其中亚硝酸盐中毒引起机体缺氧对死者的死亡有促进作用。

案发后,被害人周某1女儿邬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邬书玲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邬书玲家属还陆续对奉新县民政局及黄某2、周某2等10余名被害人予以了赔偿,并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表证实:2017年7月6日14时52分,110指挥中心接到熊某(手机号码139××××4876)报警电话称有10余人当天中午在奉新县民政局食堂吃了午饭后中毒被送至奉新县人民医院治疗。民警到达现场后,经现场勘验检查、调查走访、询问证人及调取监控视频,初步判断系人为投放危险物质所致。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邬书玲投放危险物质的现场情况及提取食堂相关食品材料的情况。还证实邬书玲喂食被害人周某1吃掺有亚硝酸钠的饭菜的现场情况。

3、奉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扣押清单证实:调取保鲜盒一个、不锈钢小勺子一把、扣押剪刀一把。

4、鉴定意见

1)奉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奉)公(司)鉴(法)字[2017]08号鉴定文书证实:

论证:……?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亚硝酸根离子定性检验,紫菜蛋汤里检出亚硝酸根离子;根据宜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亚硝酸盐检验,紫菜蛋汤中亚硝酸盐含量为9098.1mg/kg。?根据器官送检病理学诊断结果,死者周某1系高血压病以及脑动脉硬化导致内囊出血致死亡,其中亚硝酸盐中毒引起机体缺氧对死者的死亡有促进作用。……

鉴定意见:周某1系高血压病以及脑动脉硬化导致内囊出血致死亡,其中亚硝酸盐中毒引起机体缺氧对死者的死亡有促进作用。

奉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邓某、徐某具的说明证实:

病理学诊断中发现各器官细胞学形态变化符合机体缺氧所致,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所致的机体缺氧,同时结合宜春市疾病预防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中紫菜蛋汤亚硝酸盐含量综合分析,符合亚硝酸盐中毒引起机体缺氧所致。

奉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邓某、徐某具的说明证实: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亚硝酸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为亚硝酸生成的盐,含有亚硝酸根离子。我们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亚硝酸盐在各种加工肉制品中使用的残留量不得超过30毫克/千克-70毫克/千克。短时间内经口摄入较大量的亚硝酸盐,则容易引起急性中毒,使血液中具有正常携氧能力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失去携氧能力,造成组织缺氧,称为高铁血红蛋白血症。亚硝酸盐的中毒剂量为0.1克,致死量为1.0-2.0克。亚硝酸盐纯品引起的中毒潜伏期较短,一般仅为10-15分钟,中毒快、致死率高。亚硝酸盐中毒的症状表现为口唇及指、趾端出现青紫,面色灰暗,精神萎靡,心跳加快,头晕,呕吐,出冷汗,甚至血压下降、抽搐、昏迷等。根据宜春市疾病预防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中:紫菜蛋汤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为9098.1mg/kg,该含量已远远超过中毒剂量及致死量,故对食用人员的人体危害程度极为危险。

2)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化)字[2017]212号鉴定文书证实:编号为YCGASF-JC-LH-2017-211-2死者部分胃组织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甲胺磷、对硫磷、敌敌畏、甲拌磷、灭多威、甲氰菊酯、毒鼠强成分。

3)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尸检(字)第785号器官送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证实:

死者肉眼及镜下主要的形态学改变为:高血压病;高血压脑病、右侧内囊出血、脑动脉粥样硬化、脑水肿;高血压性心脏病、主动脉粥样硬化伴钙化、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级。肺水肿、肺硅结节、肺门部淋巴结反应性增生、肺大疱等。其中高血压病以及脑动脉硬化导致内囊出血是引起死亡的直接原因。

根据法医提供的检测报告,结合死者血液呈蓝紫色,肝、肾等脏器的形态学改变,符合亚硝酸盐中毒引起机体缺氧所致。对死者的死亡有促进作用。

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17]7342号检验报告证实:

201707342-1号检材(紫菜蛋汤)中检出亚硝酸根离子,从201707342-2号(周某1胃内容)、201707342-3号检材(黄姗姗呕吐物)中未检出亚硝酸根离子。

奉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邓某、徐某具的说明证实:亚硝酸根离子化学式为NO2-。亚硝酸根离子在酸性条件下不稳定,易分解:3HNO2=HNO3+2NO+H2O,且在酸性条件下,有一定的氧化性。周某1胃内容和黄某2呕吐物均从胃内产出,胃内环境因胃酸的作用下呈强酸性,通过氧化分解过程,亚硝酸根离子经氧化分解为硝酸根离子。故在公安部物证鉴定报告中未检出亚硝酸根离子。

5)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2017]司鉴字第107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

被鉴定人邬书玲作案时无精神病。被鉴定人邬书玲案发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证人证言

1)熊某的证言(民政局副局长)证实:

2017年7月6日中午1点多钟,我接到胡桂英电话称中午在民政局食堂吃过饭的沈某等几个职工出现嘴唇发黑、心跳加快的中毒症状。之后赶到食堂做工作部署,后到了奉新县人民医院看到熊某1、黄某2、沈某等职工正在接受治疗。于是我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陪同黄某2、沈某去了南昌接受治疗。有熊某1、黄某2、沈某、陶某、周某2、熊某2、赵某1、刘某、付显智、邬书玲和她母亲周某1共11名职工和家属出现嘴唇发黑、脸发白、头发晕、心跳加快症状,听说是喝了中午食堂做的紫菜蛋汤的都出现这种症状。

3)王某某(邬书玲丈夫)的证言证实:我妻子邬书玲的母亲周某1找过老伴,邬书玲和她妹妹比较反对,觉得这个对象不靠谱。2017年初周某1的房屋被政府拆掉后就住她对象的家里(高安龙潭镇乡下)居住。2017年5月7日左右周某1突发脑溢血,在医院治疗花费几万元,周某1的对象不拿钱出来。5月22日我们一家将周某1转院到奉新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到6月12日,邬书玲把周某1留在奉新家里(冯川镇南渠巷30号)康复,周某1可以说得出话,神志清醒,交流时会点头或挥手示意,一般是邬书玲喂食东西。

2017年7月6日早上7点30分左右,邬书玲骑一辆电动车去上班了。中午刚吃完饭我看到邬书玲回来了,手上提着一个塑料袋里装着饭盒,饭盒盖子上面有一圈蓝色边,直接去了周某1房间,我带着儿子出门了。当天14时18分接到女儿用邬书玲手机打来的电话,说邬书玲病了。十多分钟后我到了家里看到周某1朝天喘大气,嘴巴黑灰色,邬书玲全身无力,嘴巴也变成黑灰色,并说有好多同事中毒进了医院。我用电动车送邬书玲到了医院,并在医院门口叫了一辆三轮车到家里将周某1送到医院,医院还有几个病人和邬书玲、周某1的症状差不多。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医生说周某1没有抢救过来死亡了,邬书玲清醒后说中午在县民政局食堂吃的午饭,并在食堂打饭回来喂饭给周某1吃。医生初步诊断是疑似食物中毒(亚硝酸盐中毒),当天有11名病人出现类似中毒症状。事后邬书玲说当天在食堂盛了一些白豆腐、紫菜蛋汤和米饭回家给周某1吃。在医院听邬书玲的同事们说紫菜蛋汤出了问题。

邬某打电话跟我说有段时间她的淘宝账号进不了,后来又能使用了,之后在淘宝网上看到了有亚硝酸盐。邬书玲经常在网上购物,商品一般寄到奉新县,邬书玲手机号码是159××××6140,留谁的名字不清楚。

3)王某(邬书玲儿子)的证言证实:

2017年7月6日当天事情经过的证言与王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另证实2017年7月6日其母亲邬书玲骑去上班的黑色盛扬牌电动车被邬书玲于2017年7月13日到小刀电动车专卖店以旧换新卖掉换了一辆白色的小刀牌电动车。

3)邬某(邬书玲妹妹)的证言证实:我母亲周某1在高安找了一个老伴叫冷某,我和姐姐邬书玲都不喜欢冷某。2017年春节前夕,因我母亲房子拆迁,想来一起生活,不再跟着冷某,但我母亲选择跟着冷某到了高安龙潭的乡下生活。2017年5月7日,我母亲在龙潭乡下突发脑溢血被送到高安医院治疗,冷某在医院照顾了两三天就要走,我和邬书玲与冷某吵了架,冷某就走了。5月22日,为方便照顾,邬书玲就把母亲转院到了奉新,后来得知母亲的病情在好转。2017年7月6日下午2点半左右,接到外甥王某(小名王东东)电话说邬书玲和周某1因喝了紫菜蛋汤中毒了,赶到奉新时我母亲已经过世,医生诊断说民政局的员工和我母亲、姐姐都是亚硝酸盐中毒。我和邬书玲用一个淘宝账号,平时就使用邬书玲注册的账户名为“王东东570548”的账户。7月12日左右上手机淘宝发现手机上的淘宝APP被删除了,邬书玲儿子说是邬书玲在母亲过世后的几天删除的。过了十多天,我在使用淘宝进行搜索的时候,看到历史搜索里有亚硝酸钠这个词。

3)冷某(周某1同居男友)的证言证实:我自2015年开始和周某1一起同居生活,邬书玲反对我和周某1在一起。周某1在高安的老房子被拆掉,政府补偿了63万余元,邬书玲向周某1提出她最少要得到20万元的补偿款,周某1没有同意,邬书玲认为这63万余元是我得到了,认为我和周某1在一起会花掉周某1的钱。2017年5月7日,周某1脑溢血发病后在高安市人民医院治疗了半个月,在高安治疗的费用,邬书玲没有出一分钱,还要求他出3万元钱(以前周某1借给我弟弟的3万元)。5月22日,周某1被邬书玲接到奉新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我跟周某1联系不上,就打邬某的电话,后来邬某的电话也打不通。

3)吕某(民政局食堂厨师)的证言:2017年7月6日上午在民政局食堂做了明笋炒肉、豆腐烧肉、薯根炒蛋三个菜和紫菜蛋汤,做好菜后放在员工进餐的餐厅不锈钢长方体保温箱里。12点左右来到员工餐厅,黄某2问我是不是今天汤里放了糖?后在家接到左某电话说黄某2吃过饭后嘴唇发黑、呕吐,被送到医院了;后来见门卫室陶姓男子不舒服,将其送到医院。把门卫小陶送到医院后,接到左某电话,叫我去民政局食堂拿着中午的三菜一汤样本到人民医院检测。中午1点20多分,回到食堂取三菜一汤的样本骑电动车送到人民医院交给急诊科一个男医生。2017年7月6日案发后的几天,公安机关问我当时紫菜蛋汤的量有多少?回答用了大概10瓶500ml矿泉水瓶的水量,大概是5000ml左右。

3)左某(民政局食堂员工)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6日11点10分钟左右,吕某弄好了工作餐,过了一会儿,我拿毛巾去大包厢搞卫生,邬书玲站在食堂门口外问是否熟饭了?邬书玲和我说了话后就往慈善超市走了,这时应该到了11点30分钟之后了。之后陆陆续续有很多人来吃饭,付某应该是先来了食堂吃饭的,第一个吃完。然后我去保温箱里面打菜时,邬书玲站在门口问是否看到了自己的杯子,这时意识到邬书玲也在食堂吃饭了。12点过几分钟,宜春市救助站的客人来了,我帮忙端菜,忙完小包厢的事就去了休息室吃饭,吃饭时付某花叫我拿个塑料袋,说今天的汤有问题,要装去医院化验。我看到黄某2从卫生间出来,额头出汗、脸色发白、嘴唇发紫,赵某1也说汤有问题,看到她嘴唇也轻微发紫,付某花就带着黄某2去了人民医院救治。这时我赶紧打电话给徐某某,接着打电话告诉了吕某。熊某1打电话说中午在食堂吃饭可能食物中毒了,沈某情况严重,自己也嘴唇发黑,他电话联系了周某2等人去医院检查。没多久徐某某打电话叫我将中午吃的三菜一汤各打一份送到人民医院。我拿碗装好,在食堂等吕某回来,吕某用保鲜膜封好碗口,这时熊某和张世国到了现场,吕某一个人骑电动车拿到了奉新县人民医院,之后我将中午剩下的三菜一汤全部倒掉。后来到人民医院看到很多中毒了的在接受救治。

8)许某(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证言证实:2017年7月6日,我在奉新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上班时接诊了奉新县民政局食堂食物中毒人员,民政局一个人拿了民政局当天中午吃的菜各式一份到医院,我收到了,后来全部转手拿给了奉新县疾病预防中心的工作人员。那些菜中有一个汤是紫菜蛋汤。

9)杨某(民政局食堂管理员)证言证实:当天12时27分,左某发微信跟我说黄某2和赵某1吃食堂东西中了毒,当天中午1点多左某又打电话说有人吃东西中了毒都去了医院,后来熊某1打电话来问食堂的东西是不是过了期,有人吃的中了毒?并说自己的嘴巴也有些黑黑的。然后我就开始逐个打电话给用餐的人员。下午1点45分,我打电话给邬书玲,她说人感冒了不舒服想睡觉。我告诉她是食物中毒,有多人中午在食堂吃饭中了毒都在医院检查,要她赶快去医院检查。如不能去,就叫局里派车去接。她回答自己去。到了下午2点10分,我怕邬书玲没有去医院,又打电话给她,她女儿接电话说邬书玲在睡觉,后把电话给她接,我跟邬书玲说这不是开玩笑的,去不了的话我叫车送去医院。她回答说不用,已经叫老公回来送医院了。

10)夏某、雷某2、付某花、邓某、徐某某、聂某3、余某3、朱某2证言共同证实:民政局食堂一般有20-30人吃饭,7月6日中午食堂做了紫菜蛋汤、笋干炒肉、豆干烧香菇、红薯梗炒青椒四个菜。黄某2等人吃完饭后,黄某2脸色苍白,嘴唇发黑。赵某1说汤有点甜、有点咸。后来查明有11个人吃饭后中毒了,分别是邬书玲、刘某、熊某2、周某2、陶某、熊某1、赵某1、沈某、黄某2、付某和邬书玲的母亲周某1,都是喝了紫菜蛋汤后中毒的,在食堂吃饭但没喝紫菜蛋汤的人都没有中毒。

11)巢某、段某(同监室羁押人员)、黄某4(看守所管教民警)证言证实:邬书玲性格比较内向,不太爱说话,脾气很好,生活能自理,劳动能力较强,做事勤快,进入看守所后没有异常表现和言语,和常人一样。

12)唐某、邓某(邬书玲的同事)证实:邬书玲平时工作勤快、性格直爽,工作积极,生活能力较强,性格开朗,和同事无话不谈,和不熟的人也能热情对待,与人相处比较真诚,没听说和什么人闹过矛盾,平时没有异常表现。

13)张某(经营化工调味品店店主)证言证实:我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310农贸市场经营“绿航化工调味店”,主要卖食品添加剂,有亚硝酸纳、鸡精、食用碱等。2017年4月份左右,在淘宝网开了一家网店,开始在淘宝卖店内调味品。我姐夫赵某2也开了一间网店,也卖调味品。2017年6月21日,我发了一个截屏订单给中通快递员,显示截屏时间是6月21日16时22分,订单编号是10009338291116237,买家昵称:王东东570548,购买物品:杭州龙山之江牌代替亚硝酸钠食品级防腐发色卤制品添加剂护色,收货人是王某某,收货电话159××××6140,收货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14)赵某2(淘宝经营调味品店店主)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份左右开始在淘宝经营调味品店“调味大师”,店铺号是5411789,主要卖食品添加剂,产品有亚硝酸钠、鸡精、一滴香等,其中亚硝酸钠会被淘宝下架,后来将亚硝酸钠照片上的“亚硝酸钠”字样改成了“护色发色嫩化肉质”。2017年6月21日下午,在我经营的“调味大师”淘宝网店收到一笔订单,订单编号是:10009338291116237,创建时间:2017-6-2116:21:54,买家是:王东东570548,购买的产品:杭州龙山之江牌代替亚硝酸钠视频级防腐发色卤制品添加剂护色,数量是1包,价格为17元,收货人:王某某,收货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联系方式:159××××6140。接到订单后就将订单截图发给了张某,因为自己没有产品,张某那里有产品,因此在淘宝接单后让张某发货,中通快递到张某那里拿货,这次订单是第二天发的货。2017年7月8日晚上8点39分钟,买家“王东东570548”在淘宝上跟我联系说他们当地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要我帮忙消除交易记录,把亚硝酸钠下架,说怕公安上网查淘宝网上的销售情况,后来我给王东东570548买家159××××6140的手机上发信息。

15)甘某(快递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5日12时许,我去过南渠巷30号送王某某的快递,印象中接派送电话的是一个女的。

16)涂某、易某、谢某军证言证实:2017年7月13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王某和他妈妈到涂某经营的店里以旧换新购买了一辆白色小刀电动车,他们骑来的黑色电动车的车架子和电瓶被易某、谢某军等人收走。王某妈妈的年纪有四十五岁左右,体型微胖。

6、被害人陈述

1)付某(民政局职工)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6日中午11点半钟左右,我来到食堂准备吃午餐,那天的菜是香菇豆腐、笋干炒肉、薯梗,汤是紫菜蛋汤。我是第一个进食堂吃饭的,我勺了一碗汤坐在大包厢内喝汤,那天的汤咸一点,我觉得可能是放多了盐。之后去了盛饭菜吃,五分钟不到就吃完了,当天11点35分左右离开食堂。中午1点半,接到熊某1电话问我身体有没有什么状况,嘴唇有没有发黑,头是不是发晕?当时我觉得就是有点头晕,感觉疲劳,以为是晚上没有睡好,就说一切正常。过了一会儿,余克兰、周忠平等食堂管理员先后打电话给我,说中午食堂的汤好像有问题,已经好多人在医院治疗了。我听后就立即开车去奉新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看到民政局很多职工都在打吊针,黄某2躺在病床上,沈某、赵某1嘴唇发紫。到了下午4点钟左右,我的头慢慢发懵,眼睛睁不开,意识渐渐不清醒,医生开始帮我治疗。直到次日早上,我才觉得我的身体接近正常,就出院了。

2)刘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6日上午11点50分左右,我来到食堂,到了打菜的小厅里,打了一小碗紫菜蛋汤,然后又打了豆腐烧肉、干笋炒肉和红薯梗吃饭。我和朱某2在一起吃饭,吃完饭就坐朱某2的车子回到我们俩租住的地方。中午1点半,熊某1打电话问我有什么反应吗,嘴巴有没有发紫?我照了一下镜子,发现自己的嘴巴已经发紫,熊某1叫我赶紧到奉新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我到了另外一个房间问了一下朱某2的情况,发现他没有事,就叫他一起到人民医院急诊科。我和朱某2抽血化验,发现我中毒,朱某2没有中毒。后来了解到熊某1、黄某2、周某2、赵某1都有中毒的表现并在观察,沈某已经在洗胃。当天我知道的有熊某1、赵某1、黄某2、周某2、熊丹、付某、邬书玲、陶某、沈某、邬书玲的母亲和我共是11人中毒了。据我了解,我们中毒的都是喝了汤的,没有中毒的就没有喝汤。我感觉这个汤和以前的紫菜蛋汤的味道不一样,先有些咸的味道,又有甜的味道,味道不对。

3)陶某(民政局门卫)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6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我进入食堂,当天中午,食堂供应三菜一汤,分别是红薯梗、豆腐干烧香菇、笋干炒肉、紫菜蛋汤。我每个菜都打了一份放在饭上面,并拿了一个小碗盛了一碗紫菜蛋汤。在我吃饭的时候,听到旁边的女人说:汤好咸!我喝了半碗左右就没有喝了。12时左右我回到了门卫值班室,大概过了10多分钟,我感觉到头晕,双手发麻,我站起了下,当时人就摔倒在地上,我的左眼角部撞到了值班室的椅子上,身上出了很多汗。没多久,吕师傅骑着电瓶车来到值班室门口叫我,我就被吕师傅送到奉新县人民医院,才知道我食物中毒了。后来在医院大家说喝了汤的就中毒,没有喝汤的就没有事。

4)熊某1(民政局副局长)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6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我去食堂吃饭,看见沈某在大包厢里吃饭,有四个菜分别是豆腐炒香菇、明笋炒肉、红薯梗炒辣椒、紫菜蛋汤。我和沈某坐在一起吃饭,之后就去了打汤喝,沈某也在那喝汤。我去了对面的饭厅里,看见熊某2、周某2、黄某2在吃饭。我喝完汤后准备上去时,听见有人说:怎么今天的汤又咸又甜。在门口看见付某准备开车回去。到了中午1点钟左右,我接到了赵某1的电话,她问我吃完中饭后身体有没有不舒服的地方?我说没有。她问我嘴巴是不是乌黑的?我去看一下说嘴巴是乌黑的。她要我赶紧到医院看。挂掉电话后,我就打电话给沈某,问他吃完饭后有什么反应吗?沈某说头晕胸闷。我又打付某电话,付某说没有不舒服,嘴巴没有乌黑,我要他还是要去看一下。之后我把沈某接到了医院,当时赵某1、黄某2、周某2三个人也在医院治疗。

5)赵某1(民政局职工)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6日中午12点左右,我到食堂吃饭,打好饭菜后和熊某2一起到了大包厢吃饭,吃完饭菜就去了盛汤,盛好汤后,先把紫菜吃完了,还喝了一口汤,汤我觉得味道和正常的不一样,有点咸,有点甜。我把这个情况和熊某2、邓晓霞说了一下,当时我听到黄某2说:汤不要喝了。我听到就出了包厢,看到黄某2的脸色很不好,表情很痛苦。付某花手上拿着一个袋子要装汤,说是汤有问题,要拿去化验一下。付某花装了一点汤后就和黄某2开车去了医院。我回到家里,家人说我嘴巴是有些发黑,我打电话给黄某2,她问我现在有什么不舒服么?我告诉她我嘴巴发黑、头晕,觉得闷。黄某2要我立即来医院看一下。后来得知喝了汤的人都出现了不良反应,没喝汤的都没事。

当时我在盛汤的时候看到一个上身穿黑色衣服胖胖的中年妇女(这个人是在民政局慈善超市上班的)在菜盆那里打菜,当时那个中年妇女用一个长方体的饭盒打好饭菜了,正在盛汤。我看到她把汤就直接勺进了有饭有菜的饭盒里,觉得比较奇怪,就问她:你怎么这样打汤?她回答我说:这是打给小孩吃的。我心想,小孩吃汤泡饭也正常,就没有再追问了。这名中年妇女打包好后,就离开了。

6)熊某2(民政局职工)陈述证实:2017年7月6日上午11点50分左右,我去食堂吃中饭,看到四个菜分别是豆腐炒香菇、明笋炒肉、红薯梗、紫菜蛋汤,看见黄某2、周某2、朱某2在餐厅里吃饭。那天我先喝了两口紫菜蛋汤,汤的味道有点甜甜的,感觉不对,就没有再喝了。我跟赵某1说今天的汤怎么又甜又咸,是不是厨师把糖当成了盐。赵某1说今天的汤是有些不对头。我吃完饭后再喝了几口汤,看见那汤的味道不对,实在是喝不下去了就没有再喝了。我去把汤倒掉时,听见赵某1和付某花她们在那说汤的事。大概中午1点钟左右,同事打电话问我身体是不是不舒服,说黄某2吃了中饭后嘴唇发黑、头发晕,现在在医院检查,我要是不舒服就来医院。后来又接到了其他同事电话,都是说这件事,我当时头也有点晕,就去了医院检查。当天中午,我去食堂吃饭的时候看到了邬书玲,记得当时邬书玲好像已经吃完了饭,正在用一个盒子在打包饭和菜、汤等。

7)周某2(民政局职工)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6日11点40分,我去了食堂吃饭,那天是香菇豆腐、明笋炒肉、薯梗炒蛋和紫菜蛋汤。当时看到黄某2和朱某2在职工大厅吃饭,熊某1、沈某和付某在大包厢内吃饭。我打好饭菜,盛好一碗汤后,就坐在职工大厅内吃。我先喝了一口汤,发现味道有些不对,有些苦甜的,有些咸,又尝了两口,确定了这汤的味道肯定是有问题的。我在厨房里找到了吕厨师,我就跟他说:“今天的汤味道怪怪的,你要不尝一下”。吕厨师回答:“不可能的,没有问题”。黄某2也说今天的汤味道太甜了。过了一会儿,熊某2和赵某1先后来了食堂,熊某2尝了一口汤后,就对说今天的汤味道怪怪的。我吃完饭后,准备离开的时候,我的丈夫雷某2也来食堂吃饭,之后我就回到家里午休了。中午12点33分,我接到黄某2号码打来的电话,对方是付某花,她说黄某2嘴巴发黑,脸都是黑的,可能是中毒了,问我有没有事?我说还好。到了1点钟左右,我打了电话给黄某2,黄某2回答说还在打针,很多人都来了,要我过去检查一下,或者照下镜子。我立即照了下镜子,发现我的嘴唇有些发黑。我丈夫雷某2到家后,赶紧把我送到医院治疗。

8)沈某(民政局职工)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6日上午11点50分左右,我去食堂吃饭,看见付某从食堂吃完饭出来。我看见有四个菜,分别是豆腐炒香菇、明笋炒肉、红薯梗、紫菜蛋汤。我打好饭菜就去大包厢里吃饭,然后熊某1端着饭菜进了包厢。在我吃饭的时候,就陆陆续续来了好多人吃饭。我快吃完饭的时候,就去打汤喝,我吃完饭后就走了。大概到了中午1点钟左右,我接到熊某1的电话,他问我还好吗?我说人好不舒服,头发晕。熊某1问我嘴唇是不是发黑,我看一下说我嘴唇发黑,熊某1说他马上过来接我去医院。

9)黄某2(民政局职工)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6日上午11点40多,我去吃饭,到了食堂看见有四个菜,分别是明笋炒肉、豆腐炒香菇、红薯梗、紫菜蛋汤。我打了一点明笋炒肉、红薯梗,然后打了两勺汤倒在饭里拌饭吃。我准备吃饭的时候听见周某2说:怎么紫菜蛋汤是甜的!我听后就尝了一口,汤是甜的。周某2把厨师吕师傅叫过来问:怎么今天的紫菜蛋汤是甜的?吕师傅说不可能的,紫菜蛋汤是咸的,不可能是甜的。我开玩笑说了一句:你不要把我们都毒死了。吃完后我就准备走,之后陆续看到付某花、雷某2、余某3也进了餐厅吃饭。我坐那的时候,就感觉头晕、胸闷、心跳加速,我对他们说我现在好难受,付某花说我现在脸色好难看,余某3说我的嘴唇变黑了。余某3拿手机给我照一下,我看见是变黑了,我马上就对他们说:这紫菜蛋汤有问题!付某花说马上跟其他人说不要喝汤了。我马上去卫生间抠,吐掉了一部分,回餐厅的时候,我看见赵某1在那吃饭,就问她有什么反应吗?赵某1说没有。付某花说带我去人民医院看,我要她赶紧带一份紫菜蛋汤样本带走,付某花用塑料袋带了一点紫菜蛋汤,之后我开车和付某花去了人民医院。后来赵某1打电话给我说她也有点头晕,我要她赶紧来人民医院检查,我在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被送到南昌一附院治疗。

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月,我母亲周某1的房子拆迁后就开始在高安市龙潭镇的男朋友冷某家里居住。2017年5月7日,周某1在冷某家里突发脑溢血,在高安医院住院治疗。在高安医院照顾我母亲时,我偶然听到有人说剩菜剩饭里会有亚硝酸盐,人吃了会中毒。5月22日,我母亲转院到了奉新县人民医院,6月12日出院住在我丈夫的母亲家中养病,地址是奉新县。经过我和我丈夫母亲悉心的照料,母亲周某1的病情就好多了,搀扶下可以短距离走路,可以简单交流。2017年6月20日左右,我和周某1闲聊时,她说要去龙潭。我知道她这个想法后,就很不高兴。因为我对周某1和冷某在一起一直反对。我觉得冷某好吃懒做,生活条件也一般,给不了我们作为父亲的家庭温暖。在高安我母亲住院期间他不管事,还在医院和我们吵架,再加上我照顾了我母亲这么久,本以为她一眼就能分辨出谁对她真的好。没想到她病一有好转,就想去和冷某一起生活。我就觉得很生气,越想越生气,积累到了极点我就起意想要拿亚硝酸盐毒死我母亲。2017年6月20日左右,我就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包亚硝酸盐,重量500克以上,我自己掂量的。我下定单的时候填写了我自己的手机号,收件人写了我丈夫王某某的名字,收件地址写了我家的地址冯川镇南渠巷30号。隔了二、三天,我收到了购买的亚硝酸盐。当时,我没有立即开封,把这包亚硝酸盐丢在二楼厨房碗柜下面的地上。2017年7月6日早上,我准备去民政局慈善超市上班,想到当天刚好中午家里没人做饭,我就准备到民政局食堂打点饭回去带给我母亲吃。我去二楼厨房拿保鲜盒,在碗柜拿保鲜盒时,在厨房碗柜底下看到了自己之前在网上购买的那包亚硝酸盐,这时我就想乘这个机会拿亚硝酸盐加入我母亲的饭菜里让她吃。我在碗柜旁边拿了一把蓝色把手的样子比较旧的剪刀在碗柜下面的地上将亚硝酸盐的包装袋剪开,亚硝酸盐的外观和平时使用的盐差不多,也是白色细细的颗粒。然后,我就用一把旧的白色的塑料勺子盛了一勺到保鲜盒里面,剩下的亚硝酸盐仍然放在碗柜下面。之后我就带着这个蓝色边框的白色塑料密封的保鲜盒骑电动车去慈善超市上班,早上8点左右我到了慈善超市。我从家里带来装有亚硝酸盐的保鲜盒放在电动车的座位下面,电动车停在慈善超市的北门门口。上午11点半左右,我从电动车中拿出这个保鲜盒带去了隔壁的民政局食堂。我从食堂北门进去后没有看到任何人,民政局食堂的午餐已做好了,全部分开放在盆子里。我不知道亚硝酸盐溶在汤里是什么样子,就打了一勺紫菜蛋汤放在装有亚硝酸盐的保鲜盒里,还没等我看到汤变成了什么样子,由于当时太心虚害怕,我的手没有抓稳保险盒,全部打翻到紫菜蛋汤里了。我吓的要死,赶紧把保鲜盒从汤里拿起来,跑回了慈善超市。我回到慈善超市,看了保鲜盒里没有了亚硝酸盐,全部进入了紫菜蛋汤里。我平复了紧张的情绪镇定下来,11点40左右,再次从北门进入食堂,这次我是空手去的,我心里很害怕,想去看看放了亚硝酸盐的紫菜蛋汤会变成什么样子。我看到左某在整理干净的碗,我拿了一个不锈钢大碗用勺子盛了大半勺紫菜蛋汤,全部喝完了,觉得和我们平时喝的紫菜蛋汤的味道没有什么区别。喝完汤后,我就去了盛饭菜,盛饭菜的时候好像听到付某和熊某1的声音。我盛好饭菜回到慈善超市吃饭。吃完饭后约11点50分,我就带着保鲜盒和我吃完饭的碗筷去了食堂里。我打了一勺左右白饭,再打了一些白豆腐,最后,我盛了差不多一勺的紫菜蛋汤在保鲜盒内。我把保鲜盒放在黑色盛扬牌电动车座位下面回到了家里。我回到家后,就用家里一楼厨房里一把不锈钢小勺子喂我母亲周某1吃我从民政局食堂打包来的饭。周某1把我带来的饭菜都吃完后,我扶她到房间她自己床上休息,我把保鲜盒和小勺子都洗干净了,接着我就在房间另外一张床上睡觉。大概到了下午1点45分,我接到杨某打来的电话,杨某问我:是不是中午在食堂吃饭?并问我:人怎么样?我回答:有点不舒服。杨某说:不舒服的话,赶紧来医院看。当时房间没开灯,我看了一眼睡在隔壁床的周某1,发现她还好,没有什么不正常的。我女儿把我手机带去客厅继续玩,之后我继续睡觉。下午2点10分左右,杨某又打电话给我,我女儿先接了电话再把手机拿进房间给我接,杨某告诉我中午在食堂吃饭的人都出现了问题,要我赶紧来医院。我回答说好。杨某问我家住在哪里,需不需要叫人来接我去医院?我说我叫我丈夫来送我去医院。这时我心里非常害怕,吓得话都不会说了。之后,我女儿看到周某1的样子,吓哭了,跟我说:外婆的样子好吓人。我看到周某1闭着眼睛喘粗气,我叫我女儿打电话把我丈夫王某某叫回来。我丈夫和我儿子一会儿回来了,我丈夫就用电动车带着我去了人民医院急诊科。我离开家之前我丈夫的弟弟和儿子正在把周某1抬出来。我到了急诊科,看到几个民政局的同事正在打针。看到他们脸色发暗,精神状态都还好,心里就没有那么害怕了。我丈夫把我送到后就离开了,应该是去接周某1了。我打针期间问我儿子:外婆怎么样了?我儿子说:外婆在医院,医生正在治。下午5点多钟,我表姐来了后告诉我:10个中毒了1个死了,死的是我母亲。我心里又难过、又后悔、又害怕。第二天下午3点半,医生说我可以出院了,我就回家了。回到家后,我越想越怕,在7月7日晚上9点多钟,我把剩下的亚硝酸盐扔在了人民医院宿舍楼的一个垃圾桶里了。

2017年7月6日后过了3、4天,我通过手机淘宝联系到了我购买亚硝酸钠的淘宝店家。我跟他说我们当地食品安全出了问题,怕公安机关查到我在他店铺内购买过亚硝酸盐,希望他把有关于我这次在他这里购买亚硝酸盐的所有的记录都删除掉,那个店家大概的意思是让我放心,之后我把手机淘宝软件里我的账户上购买亚硝酸盐的记录删除了,把我和这个商家的聊天记录删除了,过了一个多星期,我继续在民政局慈善超市正常上班了。

8、被告人邬书玲指认笔录证实:

1)指认奉新县家中二楼厨房的碗柜下面地上就是其于2017年7月6日早上取亚硝酸盐的具体地点,并指认其当天早上用挂在厨房水池上面的一把剪刀在碗柜下面地上剪开了亚硝酸盐的包装袋。

2)指认位于奉新县沿河南路的奉新县民政局食堂就是其于2017年7月6日11时30分许投放亚硝酸盐的具体地点,并指认其当天投放亚硝酸盐进入的是奉新县民政局食堂靠北面第一个菜盆内,即紫菜蛋汤内。

3)指认奉新县的其家中一楼南面房间内的轮椅上就是2017年7月6日中午喂周某1吃掺入了亚硝酸盐的饭菜的具体地点。

4)指认奉新县人民医院宿舍2号楼门口花坛旁就是2017年7月7日晚上将家中剩下的亚硝酸盐扔掉的具体地点。

9、辨认笔录

1)经过辨认,邬某从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女子是其母亲周某1。

2)经过辨认,王某某从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女子是其岳母周某1。

3)经过辨认,赵某1辨认出4号女子就是其材料中所说的一个上身穿黑色衣服的胖胖的慈善超市上班的中年妇女,4号女子为邬书玲。

10、奉新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说明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经现场调查,初步判断系人为投放危险物质所致,后通过调取快递信息和网购记录,发现邬书玲淘宝账号于2017年6月21日在淘宝购买了一包名为“杭州龙山之江牌代替亚硝酸钠食品级防腐发色卤制品添加剂护色”的物品,随即于同年7月27日前往河南商丘找到该淘宝店主,经询问,该物品即是亚硝酸钠,同时调取了案发后该淘宝账号与店主的聊天信息,因此锁定邬书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当日在奉新县邬书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11、江西四通达互联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提供的物流配送单一张证实:配送单编号“535115639087”,2017年6月21日产生,收货人为王某某,手机号码159××××6140,收货地址为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的。

12、奉新县茂盛车行提供的王某(邬书玲儿子)购买电动车记录复印件证实:王某于2017年7月13日在该车行以旧换新购买电动车一辆。

13、奉新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证实:

1)邬书玲,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奉新县301室。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害人周某1、黄某2、刘某、付某、陶某、熊某1、赵某1、熊某2、周某2、沈某的身份信息。

3)邬书玲案发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14、奉新县人民医院病案室提供的邬书玲及被害人周某1、陶某、刘某、赵某1、黄某2、沈某、熊某2、周某2、熊某1、付某等人的病案资料证实:上述人员在医院治疗的情况。

15、奉新县慈善超市出具的证明证实:邬书玲上班时间无任何异常情况。

16、奉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民政局疑似食物中毒采样记录、委托宜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采集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的委托协议书、宜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食中)检字第20170001号检验报告书证实:2017年7月6日采样人闵振彪、廖述斌对民政局食堂疑似食物中毒采样18份样品,送至宜春市疾控中心检测,经检测,黄某2呕吐物中亚硝酸盐含量88.84mg/kg,紫菜蛋汤中亚硝酸盐含量9098.1mg/kg,均超出正常值20mg/kg。

17、奉新县公安局出具的五份办案说明证实:

1)未能找到邬书玲丢弃在垃圾堆的白色饭勺。

2)未能找到邬书玲丢弃的剩余亚硝酸盐。

3)因作案后邬书玲将作案时骑行的黑色盛扬牌电动车以旧换新置换了,置换后该辆电动车被卖到高安杨圩镇谢某军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因谢某军收购后已拆解处理变卖,因此无法找到该黑色盛扬牌电动车。

4)冷某询问笔录中将冷某性别错写成女,调取证据清单中将张某的名字错写成赵玲,系侦查员笔误所致。

5)2017年7月6日奉新县民政局食堂发生中毒事件后,该局食堂厨师吕某将当日中午做的紫菜蛋汤、红薯梗、香菇炒豆腐、笋干炒肉四份菜带到奉新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交给急诊科医生许某,后来在奉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来了之后,许某将四份菜交给该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闵振彪、廖述斌。

1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监控视频光盘一张、截图照片及办案说明证实:2017年7月6日邬书玲驾驶电动车上班、下班路线情况。办案说明对监控视频时间、地点进行了说明,设备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慢10秒。

2)张某提供的其手机中赵某2发送给其的订单截屏、中通快递拍照给其的快递照片证实:2017年6月21日赵某2将买家账号为“王东东570548”的购买一件名为“杭州龙山之江牌代替亚硝酸钠食品级防腐发色卤制品添加剂护色”物质的订单手机截屏发给张某,其中收货信息为“收货人:王某某,收货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手机号码159××××6140”;同日中通快递将寄送该收货信息的快递单号为“535115639087”的快递单拍照发送给张某。

3)赵某2提供的其手机中与买家“王冬冬570548”的淘宝聊天记录、其淘宝账号个人资料、淘宝店铺资料、买家“王冬冬570548”在其店铺购买的订单情况、其在淘宝关注的店铺情况及该店铺出售物品情况截图证实:2017年6月21日买家“王东东570548”在其名为“调味大师”的淘宝店铺中购买了名为“杭州龙山之江牌代替亚硝酸钠食品级防腐发色卤制品添加剂护色”的物质一件,其中买家的收货信息为“收货人:王某某,收货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手机号码159××××6140”,该物质由一航调味企业店供货,即为亚硝酸钠;2017年7月8日买家“王东东570548”通过手机淘宝与其联系,要求消除购买亚硝酸盐的交易记录并暂时停售该商品。

4)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为(邬书玲)的支付宝账号、银行卡号、旺旺号等注册信息,关联淘宝账号及手机号159××××6140关联的淘宝账号的交易记录的光盘一张证实:邬书玲2017年6月21日邬书玲以账号“王东东570548”在淘宝网从赵某2处购买“杭州龙山之江牌代替亚硝酸钠食品级防腐发色卤制品添加剂护色”一包,交易成功,收货地址:“冯川镇南渠巷30号”,该账号注册身份证号码为,绑定手机号码为159××××6140。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张证实: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被告人邬书玲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收条、谅解书等证实:邬某表示对邬书玲的行为予以谅解;奉新县民政局及黄某2、周某2等10余名被害人收到邬书玲丈夫的赔偿款并对邬书玲的行为予以谅解。

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1-18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没有异议,且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实本案发生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邬书玲的辩护人提交的收条、谅解书等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邬书玲提出没有故意投放亚硝酸盐的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书玲意图谋害其母亲,采用在公共场所(单位食堂)故意投放亚硝酸盐的方式投放危险物质,造成11人中毒,其中1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邬书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邬书玲的家属代邬书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所有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邬书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作案工具:保鲜盒、不锈钢小勺子、剪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施学珍

审判员  丁圣翔

审判员  刘思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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