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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业动态
重磅!全文: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豫司文[2021]124号)
日期:2021-09-16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是2005年9月首批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心共有38名司法鉴定人,其中高级职称34人、博士9人,他们拥有国内先进专业理论和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咨询电话:0432-62166090 62166099


河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9月6日 豫司文[2021]12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厅直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严格准入,提高质量和公信力,做实做深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7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面评查,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二、评查范围

此次评查范围为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三、时限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1年9月上旬)。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要让广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充分认识到这次全面评查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二)组织学习(2021年9月底前)。各地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鉴定人认真学习司法鉴定相关法律及规章,重点学习《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以下简称《执业分类规定》)和《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以下简称《细则》)等,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政策要求。要通过专家辅导、研讨交流、集中学和自学相结合、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切实提高学习效果。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负责审核登记和负责鉴定管理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学习,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及准入登记评审的各项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把学习作为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机构、本人执业活动紧密结合,对照各项要求查缺补漏,不断提高自身的鉴定能力和水平。各司法鉴定协会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专业指导,让广大会员深入学习好、准确领会好文件精神。

按照《执业分类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反复论证,省司法厅于2021年8月制定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对照表》、《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对照表》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对照表》(以下简称《执业分类对照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按照《执业分类规定》、《细则》和《执业分类对照表》确定的新旧业务类别对应关系,做好评查准备。

(三)全面评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成立评查工作专班,从机关、协会和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成评查小组,按照“一组一领域、分类全覆盖”的原则,严格按照《执业分类规定》、《细则》等要求,完成对本地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全面评查工作。省司法厅成立评查工作专班及评查小组,负责厅直司法鉴定机构的全面评查工作和对各地评查工作进行指导。

对于《司法鉴定许可证》于2022年3月31日前届满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延续评审可以按照《执业分类规定》、《细则》和本通知要求与全面评查合并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因《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执业类别与《执业分类规定》不一致,在全面评查前要求变更的,应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提前组织评查。

四、评查内容

按照《执业分类规定》、《细则》等规定,重点评查以下内容:一查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是否符合《执业分类规定》要求;二查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根据《细则》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构成、人员综合能力、鉴定机构能力、实验室资质、场所设施、仪器配置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专家评审;三查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及专业技术能力,根据《细则》对鉴定人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背景、从业经历、专业技术能力、科研成果、论著成果、获奖成果、培训交流等进行综合评价。

五、分类处理

经评查,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已登记的执业类别与《执业分类规定》一致的,对其登记事项不予变更;不一致的,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从事某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和能力,根据评查结果对其执业的专业领域、分领域及项目进行变更登记。如评查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再次组织评查,经评查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符合设立和准入条件的,重新核定其执业类别;不再符合设立和准入条件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查。全面评查是审查核实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与所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相应的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把全面评查作为深化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举措,作为贯彻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全面评查开展好、各项政策落实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全面评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靠前指挥,层层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司法鉴定专家库建设,发挥专家作用,保证评查工作正常开展。要注意新旧规定衔接,稳妥有序推进评查工作。要坚持法治思维,加强风险防控,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引导工作,避免引发负面舆情。

(三)严格工作要求。此次评查工作法律性、政策性较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吃透有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组织评查小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查,以免引起其它法律问题,影响全面评查工作效果。要严格时间节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各阶段工作。

(四)务求工作实效。各地督促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照执业类别,主动评估执业能力,抓好整改提高,不断提升鉴定能力和质量。要结合评查工作,坚决依法淘汰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鼓励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实现规模发展,规范整合小、微机构,推动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优,使全面评查工作出成果、见实效。


附件:1.《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对照表》

     2.《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对照表》

     3.《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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