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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业动态
《广东省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2021年10月18日)
日期:2021-10-11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是2005年9月首批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心共有38名司法鉴定人,其中高级职称34人、博士9人,他们拥有国内先进专业理论和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咨询电话:0432-62166090 62166099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官网

《广东省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2021年10月18日)


发布机构: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1-09-30 18:23

广东省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司法鉴定助理参与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行为,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4〕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称司法鉴定机构)招用的司法鉴定助理的管理。

第三条【鉴定活动工作环节的分类】  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负责环节”,是指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鉴定活动中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的工作环节,如:签订委托书、校准仪器设备、保管鉴定档案等。

本办法所称“鉴定人负责环节”,是指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鉴定活动中应当由司法鉴定人负责的工作环节,如:检查、检验、出具鉴定意见等。

本办法所称“鉴定人亲历环节”,是指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鉴定活动中必须由司法鉴定人实施的工作环节,如: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法医临床鉴定中的检查被鉴定人身体等。

第四条【司法鉴定助理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助理,是指经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执业需要聘用的辅助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活动的人员。

司法鉴定助理可以辅助参与鉴定活动的签订鉴定委托书、提取(接收或者保管)鉴定材料、检验检测、草拟鉴定相关文书、管理鉴定档案等环节的工作,不得替代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人亲历环节”的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内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不具体参与鉴定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助理的范围。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备案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招用司法鉴定助理,应当报省司法鉴定协会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招用司法鉴定助理,未经备案或者在未完成备案前,不得参与鉴定活动任何环节的工作。

第六条 【备案条件】司法鉴定助理应当与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司法鉴定助理应当掌握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且应当在备案前通过省司法鉴定协会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司法鉴定助理通过法律知识考试三年内,因更换工作机构重新备案的,可以免于考试。

司法鉴定助理只能受聘于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从事鉴定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 【备案否定性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司法鉴定助理备案:

(一)曾被撤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二)曾被撤销司法鉴定助理备案的;

(三)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备案材料】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助理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助理备案信息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备案程序】司法鉴定机构通过省司法鉴定协会指定的信息系统报送备案材料,省司法鉴定协会可以委托地市司法鉴定协会审核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或者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取消备案情形】 司法鉴定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司法鉴定协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取消司法鉴定助理备案:

(一)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

(二)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不再从事鉴定活动辅助工作的;

(三)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情形之一的;

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或撤销的,该机构所有司法鉴定助理同步取消备案。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助理工作总体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自主安排司法鉴定助理工作岗位。司法鉴定助理辅助开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参与鉴定活动中专业技术环节的司法鉴定助理应当通过相关的鉴定专业理论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考核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开展,考核结果随其备案材料一同上报。

第十二条 【辅助“鉴定机构负责环节”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直接安排司法鉴定助理辅助“鉴定机构负责环节”的工作。司法鉴定助理辅助“鉴定机构负责环节”工作的行为视为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辅助“鉴定人负责环节”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派司法鉴定助理听从司法鉴定人的工作安排,司法鉴定人可以安排司法鉴定助理实施本人承办鉴定案件的“鉴定人负责环节”的工作。司法鉴定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实施有关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司法鉴定人承担。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安排司法鉴定助理在未经司法鉴定人同意的情况下,参与“鉴定人负责环节”工作。司法鉴定人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越权安排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劝止,经劝告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 【严禁替代实施“鉴定人亲历环节”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安排司法鉴定助理替代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人亲历环节”的工作。

严禁司法鉴定助理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严禁司法鉴定助理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

在司法鉴定人亲自实施“鉴定人亲历环节”工作时,司法鉴定助理可以参与“鉴定人亲历环节”相关工作的实习活动。

第十五条 【过程记录】司法鉴定助理参与鉴定活动相关环节,应当在过程记录单上做记录并如实签署本人姓名。严禁替代司法鉴定人签名。

第十六条 【工作经历】具备技术能力的司法鉴定助理参与鉴定活动中专业技术环节的经历,在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视为司法鉴定工作经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机构监管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司法鉴定助理的人员聘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制度,规范司法鉴定助理辅助行为。

第十八条 【行业监管】司法鉴定助理应当自觉接受司法鉴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管理。

鼓励司法鉴定助理加入司法鉴定协会。

第十九条 【行政监管】司法鉴定助理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负责环节”违法责任】司法鉴定助理开展“鉴定机构负责环节”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司法鉴定机构违法,依法追究司法鉴定机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鉴定人负责环节”违法责任】司法鉴定助理开展“法定鉴定人负责环节”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司法鉴定人违法,依法追究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司法鉴定助理违法违规行为受司法鉴定机构指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机构指使助理在“鉴定人负责环节”违法责任】司法鉴定机构指使司法鉴定助理在“鉴定人负责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司法鉴定机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鉴定机构越权安排司法鉴定助理参与“鉴定人负责环节”的工作,但是没有及时劝止或者劝告无效后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视为放任他人实施违法活动,依法追究司法鉴定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备案人员参与鉴定活动的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安排未经备案人员参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鉴定活动的,由省司法鉴定协会给予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安排未经备案人员参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且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视为违法情节严重。

第二十四条 【助理私自办案责任】司法鉴定助理冒充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名义私自受理司法鉴定业务或者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视为未经登记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撤销其司法鉴定助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撤销备案】司法鉴定助理实施的行为致使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被行政处罚的,撤销司法鉴定助理备案。

司法鉴定助理从事鉴定辅助工作期间,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撤销司法鉴定助理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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