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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转载】矿工患上职业病 “恒嘉矿产”被责令付18万元
日期:2015-09-30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浏览次数:1215

   两民工先后在多家公司挖矿,发现患矽肺后将最后一家用工单位告上法院。日前终审判决——

  南海网4月28日消息:两名多年从事井下挖矿的矿工因患上职业病——矽肺,日前经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他们从业的最后一家单位——海南恒嘉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嘉公司),被责令向两人支付共计约18.2万元的补偿。这是记者今天从东方市人民法院获悉的。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两名矿工曾在多家采矿企业挖矿,作为他们的最后一家用人单位,恒嘉公司对该公司应不应该赔、该如何赔偿的问题多有辩解。

  长期挖金染“矽肺”  

  记者了解到,两名矿工中,安徽人张来银于1992年来海南打工,1994年在洋清砖厂作工,1995年返乡务农,1999年再次来海南。2001年6月至2007年7月,在东方市武华矿井井下打水钻;2004年11月至2006年2月,在恒嘉公司位于东方市的红泉农场23队采金矿点打风钻。  

  2006年2月,43岁的张来银发现自己长期咳嗽难以治愈,且夜间咳嗽明显加重并伴有咳血。他到东方市铁路医院就诊,当时被诊断为“II期矽肺”。得知这是一种几乎不能治愈的职业病后,张来银心里蒙上了一层阴影。2006年6月,张来银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II期矽肺”。此后,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机构鉴定,张来银被确认为“伤残四级”。  

  得病之后被解雇

  湖南安化县农民陈五世今年41岁。2004年10月至2005年初,他在黄金宝总公司的属地红泉农场23队采金矿点打工,后来辞工返乡。此后,红泉农场23队采金矿点转让给恒嘉公司经营。2005年9月,陈五世回到该矿点从事井下打风钻工作,一直干到2006年1月矿点经结算停工。2006年2月,矿点准备复工,让陈五世等工人进行体检,发现陈五世患有矽肺后,决定不再雇用。  

  “不管结果如何,我要打官司讨回公平!”陈五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得了将拖累一生的职业病,还因此丢了饭碗,他感到心情非常沉重。2006年4月,经省疾控中心诊断,陈五世为“I期矽肺”。该中心处理意见为:按职业病待遇处理。

  2007年6月,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五世为“七级伤残”。  

  公司辩解:他们得病,与公司无关  

  2007年上半年和2007年底,张来银和陈五世与恒嘉公司的官司,先后打到东方市人民法院。两人分别请求法院,判令恒嘉公司支付他们因患矽肺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和补偿。  

  对两人的诉请,恒嘉公司辩解称,这两名矿工的职业病,与该公司无关。该公司认为,他们在多家公司挖过矿,张来银从该公司离开后还到红泉水电管理所打过工,到底是不是在恒嘉公司得的矽肺,要拿出证据来。

  法院判决:最后一家用工单位要担责  

  经东方法院一审、海南中院二审,日前终审判决认定:  

  张来银离开恒嘉公司后,虽在另一家单位干过临时工,但时间短,且与从事的工作与矽肺产生没有内在联系;陈五世之前虽也在其他公司工作过,但恒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陈五世患矽肺,是在以前的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患上的。因此可以确认,恒嘉公司是本案导致两名矿工患矽肺的最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对两名矿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终审分别判令:恒嘉公司应向张来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等,共计约11.4万元;向陈五世支付以上补偿和费用共计约6.85万元。

  两民工先后在多家公司挖矿,发现患矽肺后将最后一家用工单位告上法院。日前终审判决——

  南海网4月28日消息:两名多年从事井下挖矿的矿工因患上职业病——矽肺,日前经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他们从业的最后一家单位——海南恒嘉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嘉公司),被责令向两人支付共计约18.2万元的补偿。这是记者今天从东方市人民法院获悉的。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两名矿工曾在多家采矿企业挖矿,作为他们的最后一家用人单位,恒嘉公司对该公司应不应该赔、该如何赔偿的问题多有辩解。

  长期挖金染“矽肺”

  记者了解到,两名矿工中,安徽人张来银于1992年来海南打工,1994年在洋清砖厂作工,1995年返乡务农,1999年再次来海南。2001年6月至2007年7月,在东方市武华矿井井下打水钻;2004年11月至2006年2月,在恒嘉公司位于东方市的红泉农场23队采金矿点打风钻。

  2006年2月,43岁的张来银发现自己长期咳嗽难以治愈,且夜间咳嗽明显加重并伴有咳血。他到东方市铁路医院就诊,当时被诊断为“II期矽肺”。得知这是一种几乎不能治愈的职业病后,张来银心里蒙上了一层阴影。2006年6月,张来银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II期矽肺”。此后,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机构鉴定,张来银被确认为“伤残四级”。

  得病之后被解雇

  湖南安化县农民陈五世今年41岁。2004年10月至2005年初,他在黄金宝总公司的属地红泉农场23队采金矿点打工,后来辞工返乡。此后,红泉农场23队采金矿点转让给恒嘉公司经营。2005年9月,陈五世回到该矿点从事井下打风钻工作,一直干到2006年1月矿点经结算停工。2006年2月,矿点准备复工,让陈五世等工人进行体检,发现陈五世患有矽肺后,决定不再雇用。

  “不管结果如何,我要打官司讨回公平!”陈五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得了将拖累一生的职业病,还因此丢了饭碗,他感到心情非常沉重。2006年4月,经省疾控中心诊断,陈五世为“I期矽肺”。该中心处理意见为:按职业病待遇处理。

  2007年6月,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五世为“七级伤残”。

  公司辩解:

  他们得病,与公司无关

  2007年上半年和2007年底,张来银和陈五世与恒嘉公司的官司,先后打到东方市人民法院。两人分别请求法院,判令恒嘉公司支付他们因患矽肺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和补偿。

  对两人的诉请,恒嘉公司辩解称,这两名矿工的职业病,与该公司无关。该公司认为,他们在多家公司挖过矿,张来银从该公司离开后还到红泉水电管理所打过工,到底是不是在恒嘉公司得的矽肺,要拿出证据来。

  法院判决:

  最后一家用工单位要担责

  经东方法院一审、海南中院二审,日前终审判决认定:

  张来银离开恒嘉公司后,虽在另一家单位干过临时工,但时间短,且与从事的工作与矽肺产生没有内在联系;陈五世之前虽也在其他公司工作过,但恒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陈五世患矽肺,是在以前的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患上的。因此可以确认,恒嘉公司是本案导致两名矿工患矽肺的最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对两名矿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终审分别判令:恒嘉公司应向张来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等,共计约11.4万元;向陈五世支付以上补偿和费用共计约6.85万元。

相关链接

  矽肺:是尘肺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类型,由于长期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SiO2)的粉尘所引起。肺部有广泛的结节性纤维化,严重时影响肺功能,丧失劳动能力。

  律师说法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罗荣律师认为: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劳动法》的要求,作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行业,员工离职应当进行体检,体检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

  职业病的法律定义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谢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1、职业史,接触何种有害因素,从事有害作业工龄,每天接触的时间和量,生产场所的保护设施及使用情况等。2、现场劳动卫生情况调查,了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操作方法和工程技术设备、作业环境的卫生条件等,并对有害因素进行定量测定分析,以便与其他疾病相鉴别。采矿业是矽肺等职业病的高发行业。

  多个用工单位的责任分担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本案中两位劳动者所在的两个单位都可能导致原告职业病的发生,他们所在的第一个单位都未履行国家规定对离职的职工进行体检,在第二个单位工作期间检查出患有职业病,二单位都应该对他们职业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们选择要求恒嘉公司承担,而且二人进恒嘉公司工作时,恒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二人已患有矽肺。故法院判决恒嘉公司承担二人因职业病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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