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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浙江叔侄强奸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
日期:2015-10-02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撰文: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叔侄强奸案中,审判法院功大于过,否则人头早已落地。冤假错案与不正确政绩观有关,要像防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错放一个真罪犯,天塌不了,错判一个无辜公民,尤其错杀一个人,天就塌了。

  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因此,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原标题 [宁错放不错判是对权力的慎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文章称,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当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从当年的湖北佘祥林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到最近爆出的浙江叔侄强奸案,虽然最终水落石出,但无辜者在牢狱中蹉跎岁月,遭遇令人唏嘘。当年佘祥林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省高院发回重审,终审罪名没变,改为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一句“发回重审”让佘祥林保住了性命,法院在最后关头是有功的。发回重审、重罪轻判,表明法院已经认定所谓的杀人案经不起推敲,那是不是所有人都认为,宁可错判也不能错放?

  错判、错放,一字之差,在审理案件中,究竟可以无视哪一个、牺牲哪一个,却体现了执法者截然不同的司法理念。宁可错判来自于有罪推定。在缺乏足够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形成有罪的判断并作出审判。因为他们认为法律不能纵容坏人,哪怕是疑似坏人。宁可错放来自于无罪推定的理念。毕竟人只能活一次,不要说失去生命难以挽回,就是坐几年冤狱,损失也不是金钱可以简单弥补的。

  坦率地说,不枉不纵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理想和追求,要真正做到非常难。无罪推定存在放纵坏人的风险,有罪推定就有可能冤枉好人。何去何从,既体现司法政策,有时也可看出执法者的价值观。

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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