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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法律法规
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
日期:2015-10-03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一、关于制定登记管理文书的必要性


  制定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书,是为满足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使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各个环节所需的文书格式统一、内容规范、形式公开。登记管理文书的制定依据,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新修订的部颁《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部规章。登记管理文书的内容,主要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一些特殊需求相对应,适用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部分环节,其他环节所需的行政许可文书,适用司发通[2004]167号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二、关于登记管理文书的制定过程


  2005年4月中旬,部司鉴体改办在上海召开部分省级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同志座谈会,确定了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书的种类和制定方案。


  2005年7月初,在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讨论的基础上,河南、山西、辽宁、吉林、四川、上海等司法厅(局)接受部司鉴体改办委托,分别完成相关文书的起草工作。


  2005年8月初,部司鉴体改办修改完善后形成本送审稿。


三、关于登记管理文书的内容和种类


  此次制定的登记管理文书,主要涉及司法鉴定登记申请、司法鉴定名册编制和司法鉴定证书制作等三个环节,共三类十一种。


  第一类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申请环节使用,共五种,其中: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目录》将部颁规章中关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和说明,用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申请者公示;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申请表》,用于拟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预先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对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申请的核准文书;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用于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填写;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填写。


  以上五种登记管理文书中,前三种是新制文书,后二种是在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和《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表》基础上修改制定。


第二类属于司法鉴定名册编制环节使用,共两种,其中: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格式》规定了名册的表式和内容样本;


《名册制作说明》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编制顺序和原则,以及2005年名册纸张类型和颜色等。用于各省司法厅(局)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以上两种登记管理文书均为新制。


  第三类属于司法鉴定证书制作环节使用,共四种,其中: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样本),作为准予执业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副本)》(样本)。作为准予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副本。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制作说明》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制作说明》规定了证书制作的形式、内容、使用期限及证书号码位数和结构等。


  以上四种登记管理文书,均系在原有文书格式和制作方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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