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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法律法规
【司法部】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
日期:2015-10-03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1991年9月10日司法部十七号令发布)
                                                                                                                    部长  蔡 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改劳教工作干警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提高队伍战斗力,根据人民警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警队伍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行为准则是干警思想、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对干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实施本行为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自觉执行与加强教育相结合;自觉遵守与严格要求相结合;自我约束与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二章 政治思想

    第四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政治上、思

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忠诚党的劳改、劳教事业,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劳改、劳教事业无私奉献。
    第六条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七条 坚定无产阶级立场,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抵制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不收听和传播境内外政治谣言和小道

消息;不收看、收藏敌特“心战”宣传品;不购买、传看黄色淫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不声援和参加任何形式的非法游行、集会。
    第八条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各种知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敢说真话,不说假话,提意见通过正常渠道,不背后乱发议论。不传播他人隐私

,反对自由主义,自觉维护安定团结。
    第十条 遵守社会公德,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敢于挺身而出。

    第三章 执 法

    第十一条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的原

则,加强狱政、所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改造质量,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保障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法定权利,不打骂、体罚、虐待罪犯和劳教人员;认真做好对罪犯、劳教人员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严格

按照制度、标准保障供给,不克扣、挪用、侵吞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
    第十三条 对罪犯、劳教人员的申诉、控告,必须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不准与罪犯、劳教人员认“老乡”,攀亲结友,发生经济往来;不准私自将罪犯提出监狱;严禁私放罪犯.
    第十五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和以理服人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对罪犯、劳教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正确执行劳动改造政策,注意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不搞超体力劳动。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罪犯、劳教人员的收押(收容)、释放(解教) 、 加刑(加期)、减刑(减期)、假释、保

外就医(所外就医)、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和准假,做到奖惩公正、严明、及时。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对罪犯、劳教人员使用禁闭和警戒具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随意滥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罪犯接见规定和邮汇制度,把好登记检查和监听关,不准私自给罪犯发信捎物和办理接见,严格管理罪犯、劳教人员财

物,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
    第二十条 深入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对点名、考核、检查、清监等工作要亲自到位,加强控制,严密监视,随时掌握罪犯、劳教人

员思想动态,及时发现敌情和问题,并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罪犯、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准使用罪犯管罪犯,不准利用劳教人员民管会成员代行干警职权。

    第四章 廉 政

    第二十二条 自觉做到为警清廉,不以权谋私,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反对腐败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不准利用办理罪犯、劳教人员减刑(减期)、假释、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和准假等手续,收受罪犯

、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贿赂和馈赠。不准利用职权索取财物,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家中接待罪犯亲属;不准单独接触异性罪犯亲属;不准单独对罪犯的亲属进行家访。因工作需要接触异性罪犯、劳教人

员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干警在场。
    第二十五条 在经济活动中,不得违反政策规定以任何理由收受额外费用。对承办业务所得“回扣”,一律交公处理;对在涉外活动中接受

的礼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觉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在干部的提拔使用上,坚持任人唯贤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不任人唯亲;在专业职务评定、招干、提职

、奖惩等工作上,坚持公开办事和民主监督的原则。领导干部涉及亲友、子女的就业、入党、提职、晋级等问题,应予回避,不准出面说情或

插手干预。
    第二十七条 个人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得挪用或私分公款、公物。不准借开会、出差之机游山玩水。因公接待客人,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标

准。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觉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

记的绝对不记。
    第三十条 不在私人交往、通信、公共场所或亲友面前谈论国家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一条 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或未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电报里传递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二条 因公外出必须携带秘密文件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携带秘密材料参观游览、探亲访友。
    第三十三条 不在罪犯、劳教人员面前谈论不该让罪犯、劳教人员知道的情况。不得利用罪犯、劳教人员整理、抄写、保管工作计划、工作

总结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 未经有关机关审核同意,不得发表或外传反映劳改劳教工作的剧本、通讯报道和录音录像及摄影作品。
    第三十五条 不准擅自接待外来人员参观访问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劳动、生活、学习现场。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单位的安全规定,出入监、所大门主动示证,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遵守武器佩戴和使用规定,非因公外出不准携带枪、弹,不准将武器转借他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将武器带入监区和劳作区。

    第六章 警纪警容

    第三十八条 工作时间集中精力,不高声谈笑、嬉耍、打闹,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单位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爱护集体财产,搞好公共卫生,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
    第四十条 严格遵守着装规定和要求,不得将警服当便服穿或警服与便服混穿。
    第四十一条 妥善保管警服、警帽和警徽等,不在监区(劳教人员活动区)内乱放和晾晒警服;不随意更改警服式样和警用符号。不准私自

制作和买卖警服,不准将警服赠送、借给非着装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上班时一律着警服。非因公外出一般不穿警服。参加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贸易洽谈会等经济活动不穿警服。
    第四十三条 上班时保持衣冠整洁,举止端庄,不敞怀、挽袖、卷裤腿、歪带帽子,不穿拖鞋或赤足。
    第四十四条 男干警不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女干警不留披肩发,上班时不许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手饰等。

    第七章 语言举止

    第四十五条 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学说普通话,克服语言交流中的障碍。
    第四十六条对罪犯、劳教人员作报告、讲话和谈话时,做到语言规范、文明,表述准确、清楚,引用法律条文正确。
    第四十七条 与群众、同事接触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对来单位办事的同志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讲究礼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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