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解放中路12号北华大学附属医院门诊楼一楼
电话:0432-62034313  0432-62021722
邮箱:mzsfjd@163.com
行业法律法规
关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
日期:2015-10-03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职责,并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为切实贯彻执行《决定》,严格保证司法行政部门在依法管理司法鉴定工作中做到客观、中立与公,现就司法行政部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属管理体制调整的范围。各有关司法厅(局)应当在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的调整任务。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提高对《决定》有关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具体工作中,既要坚决贯彻执行《决定》规定,又要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现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合理调整和鉴定人员的妥善安排,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协商,在不再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前提下,稳妥地引导现有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多种形式,顺利完成管理体制的调整、转轨工作,有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转制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可以与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医院、社团组织等单位采用合作、合并和共建等形式,在重新整合鉴定资源的基础上,申请设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安排好现有人员的基础上撤销所属鉴定机构。
  四、自2005年10月1日后,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决定》不再受理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或设立后在人、财、物方面仍与之有直接、间接隶属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申请。
  五、司法行政部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的调整工作虽然数量不多,但能否顺利完成调整任务,直接关系到《决定》的顺利实施和司法行政部门社会公信力的确立,影响面大,政策性强。作为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各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统筹考虑,审慎研究,确保按时、妥善地完成所涉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的调整任务。有关调整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司法部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收缩
微信扫一扫
可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