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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同居生子不认账,拒做亲子鉴定承担不利后果
日期:2016-11-01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浏览次数:935

  未婚女士刘某通过某社交网站认识了已婚男士张某(某航空公司机长)。后来刘某希望能寻找合适伴侣,让张某帮忙介绍。张某毛遂自荐称已经离异,愿意与刘某结婚组成家庭。为表示真诚,张某向刘某出示了身份证、飞行执照和离婚证。

  随后,两人同居生活一年有余。当刘某将怀孕的消息告诉张某后,张某才告知刘某离婚证是假的,实际并未与妻子离婚。此后,张某屏蔽了短信、微信、电话等一切与刘某的联系。现刘某儿子刘某某出生,张某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刘某某之间的父子关系,并支付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张某称其与刘某仅是普通男女朋友,没有欺骗刘某,也没有与刘某同居,并否认与刘某某是父子关系,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一审中,张某拒绝做亲子鉴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刘某提交的通话录音及张某的私密照片,推定张某与刘某某存在父子关系,并判决张某支付刘某某每月抚养费8000元,直至刘某某18周岁止。

  判决后,张某仍坚持否认与刘某某系父子关系,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张某申请,刘某同意,二审法院启动了亲子关系鉴定。鉴定意见为:支持张某是刘某某的生物学父亲。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

  □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亲子关系的推定原则适用问题。即当一方否认与他人存在亲子关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如何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首先,亲子关系鉴定是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但需要当事人的高度配合。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直接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另一方的诉讼请求显然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司法解释成为推定确认亲子关系的法律依据,使无正当理由而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慎重推定亲子关系是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必须提交必要证据,足以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因为从传统道德伦理观念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确认亲子关系通常会对现有家庭的完整性、子女的成长环境、身心健康乃至名誉等带来重大影响,且必然导致身份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的变化。

  本案中,一审法院推定父子关系成立是因为刘某提交了大量刘某与张某的亲密合影、张某个人的私密照片及录音资料等证据,非一般男女朋友关系所能取得,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必要证据”。二审中,张某又申请亲子鉴定,且刘某亦同意,法院考虑到推定事实并非客观事实,故启动了亲子鉴定程序,用科学的鉴定结论让双方心服口服。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未婚男女要慎重对待婚姻大事,不可轻信盲从,要具备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最终伤害的不仅是自己,还有年幼的孩子。

  (作者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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