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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一方不配合亲子鉴定的,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日期:2016-11-14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浏览次数:1135

  一、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蒋某(女)于2004年6月结婚,2009年6月蒋某生育一女小红。2010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红由蒋某抚养,张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双方共同居住。2011年5月,张某无意中得知小红可能不是自己的亲生女,遂在同年7月将其和小红的血样送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双方之间没有亲子关系。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并返还抚养费6000元,同时解除其与小红之间的亲子关系。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张某与小红之间的亲子关系,由蒋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四、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家事案件中的亲子鉴定问题。亲子鉴定因涉及到亲子关系的稳定性,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该项制度,其启动应当十分慎重,但亲子鉴定同时也是确定亲子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因而在申请人已有必要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启动该鉴定。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由于亲子鉴定使用的是人体生物学样本,本人是否同意鉴定、同意采样,关系到人权问题,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作为处理。

  本案中,张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8份电子邮件,证明小红并非其与蒋某的婚生女,该几份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初步证明张某关于小红并非自己亲生女儿的怀疑,蒋某对此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根据前引法规,推定张某与小红亲子关系不成立,并酌定蒋某给付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本案的意义在于确认亲子鉴定的启动条件以及确认解除亲子关系的法律后果。为维护亲子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法院对于是否启动亲子鉴定应作必要审查,在申请人已提供必要的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对于亲子鉴定应当准许,拒绝做亲子鉴定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予以了支持,对于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予以适度惩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中心于2007年以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DNA亲权鉴定,并获得其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颁发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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