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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知识
主张医疗事故还是医疗人身损害?
日期:2016-11-25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生病住院乃人之常情,事之常态。入院治疗的同时,因患者体质大相径庭,最后的诊疗效果也参差不齐,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因医疗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已屡见不鲜。实践中,主张医疗事故赔偿还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呢?!很多当事人经常把两者混为一谈,这对维护其合法权益极为不利。因此,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对之大有裨益。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这两类案件都是由医疗行为所引起的,都是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但前者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法律适用方面的差异。

  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文件,主要从医疗行为的行政层面进行处理;而法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层面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侧重医疗行政管理关系,对于出现的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进行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条例》毕竟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仅仅只是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其处理的行政性法律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而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来调整。而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归责原则制定出来的司法解释,主要是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的适用标准。

  二、鉴定类别方面的差异。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且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一种硬性要求,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才能按此程序进行赔偿,否则不适用;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司法鉴定没有此强制性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司法鉴定及鉴定的具体项目。

  三、赔偿项目方面的差异。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因伤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

  四、赔偿数额方面的差异。

  在赔偿数额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 而“确定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虽然医疗事故赔偿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到以上具体情形的差异,但赔偿的共性差异即赔偿的执行标准,二者都以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而区分收入和支出标准,在此强调,此标准并非同命不同价,生命乃无价赔偿得起吗?!区分的不是生命的价格,而是城镇、农村的收入和支出标准不同!!

,法官应依据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分担,判决由对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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