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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用微信付款4万块,却“有去无回”!她用这一招保住了钱
日期:2016-12-01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浏览次数:991

  为给儿子的新房装潢购买一套橱柜,温州杨女士通过微信、短信和店主夏女士谈成生意,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谁知杨女士在转账4万元后,夏女士既不发货,又不还钱。单凭一张银行转账凭证,杨女士能否要回这4万元货款?


  日前,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官利用微信、短信及支付宝信息等电子证据,一审判决夏女士应返还杨女士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双方通过微信等谈成生意


  货款转账后卖家玩“消失”


  原告杨女士,现年55岁,温州市区人。去年4月,杨女士为给儿子新房订制橱柜等装潢家具,找到了在温州的夏女士。因之前双方有过合作,杨女士觉得夏女士店里订制的橱柜质量不错。随后双方就订制橱柜、资金支付等事宜通过微信、短信沟通,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同年7月31日,杨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夏女士支付货款4万元。


  谁知付款后,过了3个月,夏女士一直没有动静,杨女士便催夏女士交货或者退款,双方通过微信、短信交涉近1年时间,最后杨女士到店中找夏女士交涉,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今年8月15日,杨女士到鹿城法院起诉夏女士,要求返还4万元及利息。


  但经办法官发现,杨女士起诉时,手头仅有一张4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来证明这笔资金的性质。仅凭转账凭证,无法证明资金用途,以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成关键


  支付宝实名认证帮大忙


  9月20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夏女士未出庭应诉。庭审中,杨女士拿出自己手机,手机里有她与夏女士之间的微信、短信来往内容,来证明自己所起诉的事实属实。法官经调查证实,双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与杨女士起诉事实一致。


  资金用途和双方买卖关系得以证明,那么如何证明杨女士手机里的交易对象夏女士,就是她转账付款的收款人呢?这时法官发现,夏女士的微信是用其手机号码注册,通过这个手机号码搜索到了夏女士的支付宝账号,而这个支付宝账号是实名认证的,支付宝用户名、头像等信息与杨女士起诉时,所提供的关于夏女士的户籍信息一致。通过综合信息分析,法官认定杨女士已经向夏女士交付货款4万元的事实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支付货款后,卖家夏女士未按约定,向买家杨女士交付定制家具,也没返还货款。日前,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夏女士向杨女士返还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经办法官表示,支付宝、微信等手机软件,现在日渐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支付方式,在民事诉讼证据中常出现,法院在办案中对于这类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确认成为关键。


  此案中,买家杨女士仅提供了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内容,法官通过双方微信交涉的时间和内容,综合手机号码、支付宝实名认证信息后,综合分析证明了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卖家主体的确定。


  法官告诉你


  如今通过微信进行买卖交易很普遍,双方当事人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是通过微信协商、转账。为避免纠纷发生,建议妥善保存聊天记录,采取合法手段固定聊天内容和对方身份信息。一旦发生纠纷,建议提供电子证据一方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


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本中心依托北华大学及附属医院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仪器设备,能够出色完成各种司法鉴定项目,其中优势项目有:伤残程度鉴定、法医学死因分析、亲子鉴定、个体识别、毒物/毒品/酒精定性定量分析、医疗纠纷、体表损伤计算机测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微量物证、痕迹鉴定、文书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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