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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我国关于毒品方面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节选
日期:2017-06-09    来自: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我国关于毒品方面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节选


  一、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在体检中增加艾滋病检测和吸食毒品检测项目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艾滋病和吸食毒品问题呈蔓延之势,针对这一情况,为确保新兵质量,加强军队建设,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征兵体检中普遍进行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

  艾滋病检测和吸食毒品检测,为征兵体检的必检项目,检测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各省(区、市)确定。

  艾滋病检测使用艾滋病病毒(HIV1+2)

  抗体诊断试剂,吸食毒品检测使用甲基安非他明、吗啡二合一毒品检测试剂,由省级征兵办公室统一到国家指定生产厂家采购。两项检查的检测单据,与辅助检查的其它单据一并粘贴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的“辅助检查”栏中。检测呈阳性的一律不得批准入伍,并在《应征公民体检检查表》的“主检医师意见”栏中,注明不合格的原因。

  在征兵体检中增加艾滋病、吸食毒品检测项目,是新形势下做好征兵工作,把好新兵身体质量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检测质量。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禁毒法》毒驾相关规定

  《禁毒法》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对发现属于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驾驶证申请;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除依法予以处罚、采取戒毒措施外,注销其驾驶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已被注销驾驶证人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属于无证驾驶行为,将依法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毒驾”肇事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吸食合成毒品后会使人产生精神极度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导致车辆驾驶员丧失

  意识、行为失控。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问题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严格规定。

  (一)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人员驾驶校车。

  (二)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申领驾照。

  (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已取得驾照的应当依法注销。

  (四)解除戒毒措施等情形后三年内申请驾驶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五)加强对有吸毒行为记录驾驶人员的管理。对毒驾进行依法治理充分显示了我省禁毒工

  围绕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的总体目标,体现出对于毒品引发的社会问题零懈怠的态度。

  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切实加强公务员吸毒问题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禁毒办在近日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公务员吸毒问题防治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近年来,各地公务员染毒问题呈现案件数量上升、人员遍及各地、涉及部门广泛、滥用种类以合成毒品为主等特点,主要原因是毒品预防教育存在缺失、个人丧失底线、组织和领导教育监督不力、打击处理力度没有震慑作用。

  一是加强对广大公务员的毒品预防教育。各级禁毒部门要主动协调推动并配合省、市、县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在领导干部培训及公务员培训中设立毒品预防教育课程,拓宽宣传教育渠道。二是加大对公务员吸毒问题的排查发现和查处力度。各地要继续部署公安机关强化对公务员吸毒违法行为的查处发现工作,扩大毒品线索来源,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加强对宾馆、娱乐场所、私人会所和出租房屋等涉毒高危场所的集中清查,对公务员吸毒问题切实做到“零容忍”。三是协调开展公务员招录吸毒检测工作。毒品滥用问题严重的地方要积极配合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吸毒检测项目纳入部分地区和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招录体检范围,开展对新招录公务员的身份信息与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的碰撞比对,协助把好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四是加大对公务员吸毒问题严重地区的抽查暗访和约谈问责力度。对公务员吸毒案件频发、问题严重地区,各省级禁毒部门要适时组织力量开展暗访或突击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对于因公务员吸毒问题严重被国家禁毒办列入重点整治的地区,要不定期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了解其整改治理的进展情况,督促指导其建立对公务员队伍的日常毒检排查和发现查处工作机制,吸毒问题严重局面没有明显改观的,省级禁毒委员会要适时进行约谈和问责。????

  国家禁毒办表示,毒品滥用问题严重的地方,要配合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吸毒检测项目纳入部分地区和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招录体检范围,并对新招录公务员的身份信息与全国禁毒信息系统进行碰撞比对。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人令第18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八、《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颁布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新修订《标准》对原有《标准》中的32项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11项辅助检查内容。新修订《标准》增加了心理和吸毒检测项目。


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本中心依托北华大学及附属医院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仪器设备,能够出色完成各种司法鉴定项目,其中优势项目有:伤残程度鉴定、法医学死因分析、亲子鉴定、个体识别、毒物/毒品/酒精定性定量分析、医疗纠纷、体表损伤计算机测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微量物证、痕迹鉴定、文书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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